我國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根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國家標準,養殖場用地屬于【其他土地】中的【設施農用地】,即直接用于經營性畜禽養殖生產設施及附屬設施用地;直接用于作物栽培或水產養殖等農產品生產的設施及附屬設備用地;直接用于設施農業項目輔助生產的設施用地;晾曬場、糧食果品烘干設施、糧食和農資臨時存放場所、大型農機具臨時存放場所等規模化糧食生產所必須的配套設施用地。結合《土地管理法》對于土地用途的分類,該類設施農用地屬于農用地范疇,也就是說,雖然養殖用地需要畜禽舍等設施建造,但養殖場用地依然屬于農用地。
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里規定:
(一)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作為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用地,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二)其他企業和個人興辦或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聯合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實行分類管理。畜禽舍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設施、飼料儲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屬設施,屬于永久性建(構)筑物,其用地比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也就是說,養殖場建造畜禽舍等生產設備是不要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自然也就不需要辦理《城鄉規劃法》規定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那么建養殖場可以占耕地嗎?答案也是肯定的。
國辦發〔2020〕31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畜牧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保障畜牧業發展用地。按照畜牧業發展規劃目標,結合地方國土空間規劃編制,統籌支持解決畜禽養殖用地需求。養殖生產及其直接關聯的畜禽糞污處理、檢驗檢疫、清洗消毒、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等農業設施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占補平衡。畜禽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允許使用但須補劃。加大林地對畜牧業發展的支持,依法依規辦理使用林地手續。鼓勵節約使用畜禽養殖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從國務院發布的上述文件可以看出,養殖場不僅可以使用一般耕地,在特定情況下還可以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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