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知識點普及
時間:2018-09-19 22:35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以下簡稱新《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將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新《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在立法目的、農民合作領域、業務范圍、成員出資、法律地位以及聯合社的法人地位、綜合協調指導服務機制、扶持政策方面有所修改、補充和完善。為了幫助廣大農民朋友了解和掌握新《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辦好農民專業合作社,遼寧省農村經濟委員會根據新《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規定,從9月開始通過遼寧金農網,開展專題宣傳,供農民朋友學習參考。
一、關于設立合作社法的目的
新《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一條“為了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鼓勵、支持、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制定本法。”表明了合作社法的立法目的。著重強調要提高農民專業合作社質量,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不斷推動農民專業合作社完善升級,提高其市場競爭力,在規范發展基礎上,鼓勵、支持和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持續健康發展。
二、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概念和含義
新《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二條介紹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概念。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包含3個層面的含義。
第一,農民專業合作社以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一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必須以農民為主體, “農民”一般是指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二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運作和發展不能破壞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的所有權只能歸農村集體所有。涉及農村土地流轉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只能以土地經營權向農民專業合作社作價出資,不能以土地承包權作價出資,土地承包權仍在農民手中。
第二,由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組成。這明確了合作社的成員構成。一是體現了人們設立和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目的,即通過相互合作,完成單個農戶或者個人辦不了、辦不好、以及辦了不合算的事情,通過分工協作和規模效應減少成本,提高效率,增加收益。二是農民專業合作社只能圍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或者農業生產經營服務開展業務,不論是農民專業合作社對外開展業務,或者成員與合作社之間的交易,均不能超出這個范圍。三是成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應有業務交易。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之間合作的基礎是交易而不是股金,成員獲得分紅的主要依據是成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交易量(額),而不是出資額。
第三農民專業合作社是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組織。一是成立或者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必須完全出于自愿,遵循“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則。二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之間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
三、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服務對象和業務內容
新《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條規定了合作社服務對象和業務內容。
第一,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將非成員作為其服務對象。合作社與成員及非成員的交易要分別核算。非成員不按照交易量(額)獲得盈余返還。
第二,新《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擴大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業務范圍。一是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使用;二是農產品的生產、銷售、加工、運輸、貯藏及其他相關服務;三是農村民間工藝及制品、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資源的開發經營等;四是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設施建設運營等服務。(其中黑體字部分為新增內容。)
四、農民專業合作社及成員的法律責任
新《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了農民專業合作社和成員的法律責任。第五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責任。這說明成員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有限責任。即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對合作社的債務承擔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不再承擔其他的清償責任。本法沒有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最低出資額作出具體規定,也沒有要求每個合作社成員都要出資。但是不出資的成員也要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負有責任,如果退社,要按照章程規定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債務,但是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公積金份額為限。這些規定表明,不論出資形式如何,合作社成員的出資都應該是真實的出資。
五、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人地位
新《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五條“農民專業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明確了合作社具有法人資格。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人地位,是指農民專業合作社具有擬制的法律人格,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承擔民事義務。農民專業合作社經依法注冊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后,可以自己的名義登記財產權利(例如申請自己的字號、商標或者專利)、從事經濟活動(例如與其他市場主體訂立合同、向銀行申請貸款)和參加訴訟活動,并且可以依法享有國家專門對合作社的財政、金融和稅收等方面的優惠。
六、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產構成
新《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五條明確了合作社財產來源主要有五個,即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
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產制度
新《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五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對上述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以及第六條、第二十八條等規定共同構成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產制度。法人財產權不等同于法人對其財產享有所有權。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否有獨立財產也應以其是否具有獨立支配的財產從事交易并因此獲得交易對象信任、保障交易安全為衡量標準,應當側重的是獨立的對財產的利用與處分權利,而非對財產的所有權。成員不能對自己作為出資的財產直接行使占有、使用、處分的權利,只能通過民主管理的方式來用集體的共同意志來經營管理這些財產。
八、農民專業合作社享有與其他市場主體平等的法律地位
新《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七條規定:“國家保障農民專業合作社享有與其他市場主體平等的法律地位。”實踐中農民專業合作社在向公司投資、申請獲得銀行貸款、從事農產品深加工以及其產品進入超市銷售等方面受到限制甚至歧視,究其原因,是各方面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市場主體地位認識不足。為此,新法中專門增加了一款,用以提高全社會特別是政府有關部門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重視,改善其營商環境,暢通市場發展渠道,提高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競爭能力。
九、農民專業合作社及成員的合法權益
新《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七條規定:“國家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合法權益包括依法成立并獲得登記頒證的權利,法人的財產權、債權、知識產權、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生產經營自主權,以及依法獲得國家扶持和稅收優惠的權利等。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的合法權益包括選舉權、被選舉權、參與重大決策權、選擇管理者權、投票權、知情權、表達意見權、收益權、入社退社權等。
十、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經營活動的基本義務
新《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八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不得從事與章程規定無關的活動。”這主要包括4層意思:一是遵守法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各項經營活動都必須依法進行。二是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農民合作社合作社是參與社會經濟活動、與其他市場主體進行交易的經濟實體,應該自覺按照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的要求開展經營活動,自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市場經濟秩序。三是誠實守信。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經營活動,必須誠實守信。四是不得從事與章程規定無關的活動。章程是農民合作社組織機構和生產經營活動的基本規則。農民專業合作社要在章程明確的經營活動的行業、經營項目的種類內開展經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