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農藥管理條例進一步規范農藥經營市場
時間:2017-06-13 17:32
最新修訂的《農藥管理條例》在原有的基礎上對于各地所存在的違法違規經營的農藥經營者將直接取締,做好農藥市場的監管防控工作,保證與人民菜籃子、米袋子、農產品質量安全、生態環境等領域息息相關的農藥產品使用安全、合理。
修訂版《農藥管理條例》6月1日起施行。按照《條例》規定,“夫妻檔”“小散亂”等農藥經營主體將退出市場。
北京市農業局農藥檢定所相關負責人介紹說,新版《條例》對農藥管理制度、體制、措施進行了深度調整。部分農藥經營店實際經營者為老兩口開的“夫妻檔”,店鋪由其子女或親友工商注冊,此類經營者難以把控進貨質量關,指導購藥人正確選購和使用農藥更是無從談起。現在《條例》中明確規定,農藥經營應當“有具備農藥和病蟲害防治專業知識,熟悉農藥管理規定,能夠指導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的經營人員”,還要求“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還應當配備相應的用藥指導和病蟲害防治專業技術人員,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定點經營。”如此一來,“老兩口夫妻檔”等低素質經營者將面臨淘汰。
此外,與以往相比,新修訂《條例》對經營假、劣農藥等行為的處罰力度較修訂前有了大幅度提高。明確農業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等行為的,將依法給予處分和追究刑事責任。若農藥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有無證(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經營假農藥、在農藥中添加物質等其中一種情形,將會被“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還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